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liulihua@
财政部会计司
2015年6月1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征求意见稿)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在权益范围内转移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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