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2012年经核定亏损20万元。201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商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包装费11.7万元;直接销售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46.8万元;购进货物取得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50万元。
(2)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全年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
(3)应扣除的化妆品销售成本20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万元)。
(5)发生火灾,损失了成本为22.79万元外购原材料(其中有一笔9月份发生的业务,不含税运费成本为2.79万元,已收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6)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4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2万元,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包装物,取得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8)12月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该国有税收优惠。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饶让协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计算该企业2013年收入总额(不包括境外收益);
(2)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
(3)计算该企业2013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
(4)计算该企业2013年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
(5)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火灾净损失; |
(6)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对外捐赠; |
(7)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
(8)计算该企业2013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所得额; |
(9)计算该企业2013年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缴 |
(10)计算该企业2013年境外收益应补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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