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应小心注意涉税风险
【案例】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09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 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绕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
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一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 (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09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 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绕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
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一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 (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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