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初级会计培训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法律效力 | 常用名称 | |
宪法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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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条例、办法、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地…条例》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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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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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办法、决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 《…地…办法》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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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了解)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8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